English

向侵权盗版者宣战

2001-03-14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赵晨钰 我有话说

2月8日,巴金、韦韬、傅敏等14位作家或著作权继承人委托人民文学出版社向北京市二中院提交诉状,状告中国社会出版社和北京顺义富各庄福利印刷厂在2000年10月非法印制出版发行了《中学生课外必读名著》(高中部分和初中部分),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这是新世纪第一起作者与出版者联手向侵权盗版者宣战的官司,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此番与人民文学出版社一同提出诉讼的14位著作权人分别是《家》的作者巴金、《童年》的译者刘辽逸、《钢铁是怎样炼成的》的译者梅益、《复活》译者汝龙的夫人周佩珍、《雷雨》作者曹禺的夫人李玉茹、《子夜》作者茅盾之子韦韬、《繁星·春水》作者冰心之女陈恕、《女神》作者郭沫若之女郭平英、《骆驼祥子》作者老舍的女婿舒济、《名人传》译者傅雷的儿子傅敏、《谈美书简》的作者、《歌德谈话录》译者朱光潜之女朱世嘉、《巴黎圣母院》译者陈敬容之女沙灵娜、《鲁滨逊漂流记》译者徐霞村之女徐小玉以及《格列佛游记》译者张健之女张立琴。他们与人民文学出版社在诉状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出版、发行《中学生课外必读名著》并封存和销毁纸型软片和库存图书。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光明日报》上刊登启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从300套到2000套:印数到底有多少?

去年11月7日,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发行人员在北京金台路图书批发市场发现,自己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家》、《子夜》、《钢铁是怎样炼成的》等13种书被收入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中学生课外必读名著》中。经与著作权人联系,得知著作权人并未向中国社会出版社授权,也没有收到该社的稿酬。人民文学出版社遂与中国社会出版社进行交涉。据称,中国社会出版社并不否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但却在侵权事实、侵权数额、赔偿金额上与著作权人和人民文学出版社无法达成共识。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当他们就此事与中国社会出版社交涉时,中国社会出版社表示《中学生课外必读名著》的出版是“由于该社管理上的漏洞和工作上的疏忽造成的”,并称这两套书只印了版权页上所标明的300套。随后人民文学出版社与国家版权局及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的同志于11月14日赶到承担《中学生课外必读名著》印刷任务的北京顺义富各庄福利印刷厂取证,该印刷厂厂长出具的委印单却标明社会出版社两套书的印数是各1000套,而据那位厂长称,实际上出版社共印了4000套,也就是两套书各2000套,但另外2000套的委印单至今未补。而在11月16日社会出版社给人民文学出版社发来的《关于人民文学出版社要求查处<中学生课外必读名著>的复函》中,又称这两套书的印数是各500套,高中部分已发出454套,初中部分发出444套,未发出的初中部分56套,高中部分46套已经封存,发出部分正在追回过程当中。几天后,在与社会出版社的协商会谈中,该社的一位姓周的副社长又说这两套书的实际印数就是委印单上标明的各1000套,不承认福利印刷厂厂长所说的额外印刷的2000套。人民文学出版社认为,就在关于这两套书的印数问题上,中国社会出版社就从300套到500套,再到1000套,变化了3次,而这个数字仍然与人文社在印刷厂取证得到的结果不一样。这使得他们对社会出版社逐渐失去了信任。

在此之后,双方又正式谈了两次,也通过若干次电话,但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于是人民文学出版社通知中国社会出版社,双方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后期限是2000年年底,若在这一时间期限内不能达成共识,就只能寻求法律手段来予以解决。人民文学出版社一位参与谈判的同志说,后来考虑到在元旦前后各出版社都比较忙,因而他们在过完元旦后又等了一个月,然而其间中国社会出版社方面没有任何消息,“甚至连电话也没有一个”,这也可以表明社会出版社对解决这一问题缺乏诚意。据了解,在此期间,14位被侵权的作家或其继承人一再表示了他们的愤怒,人民文学出版社也认为他们已经给了中国社会出版社充裕的时间,于是终于在2月8日提出了上诉。

索赔100万:“这个金额是严格算出来的”

人民文学出版社在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14位作家及著作权继承人经济损失589130元,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经济损失5049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据介绍,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经过严格的核算后得出的。目前我国现行的稿费标准是每千字30至100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被侵权的著作权人应该按稿费的2至5倍获得赔偿。此番被侵权的作品的作者都是名家,按其文学成就,他们应获得的稿费理当是最高标准。但由于打这场官司不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而是以正本清源为最终目的,因而在核算诉讼标的时取用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最低标准———2倍。从而最终得出了14位著作权人应得的经济补偿为589130元。而人民文学出版社因其对这14部作品所拥有的专有出版权受到侵害所索取的赔偿额则是根据出版社的实际损失来算的,即根据该书的码洋和发行量确定。据了解,中国社会出版社先前曾提出对著作权人给予一定的赔偿,但其允诺的金额与此次的诉讼标的相差甚远。人民文学出版社方面认为,14位著作权人此番要求人民文学出版社出面代表他们捍卫自己的权益是对出版社的信任,出版社不能拿这些作家的权益去做交易,因而没能在这一问题上与社会出版社达成协议。

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中学生课外文学名著必读丛书》,所收录的作品是几代人辛苦努力积累的结果,而出版社在这套丛书出版的整个动作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付出的心血不是三言两语可以描述清楚的。仅就价格而言,该套丛书低于出版社同等规模的其他丛书,也低于市场上的其他同类图书。《中学生课外文学名著必读丛书》享誉范围很广,是人民文学出版社新近创出的品牌,像中国社会出版社这样破坏他人努力成果、不尊重知识产权、搅乱市场的公然侵权行为,是不能被原谅的。

被告称:侵权与否还需鉴别

作为被告的中国社会出版社,对这一问题采取避让的态度。该社编辑张佳称,两家出版社正在协商解决这一问题,但人文社在原本比较好的协商气氛下突然提出上诉,他们对此感到十分吃惊。中国社会出版社总编辑米有禄告诉记者,两个出版社之间有纠纷是事实,但由于中国社会出版社刚刚调整了领导班子,目前正就这一问题在出版社内部进行调查,同时也请版权专家对两套书的版本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侵权。米总编说,他刚刚上任,没有参加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的谈判,不清楚当中的细节。但可以肯定的是,社会出版社向人民文学出版社出具的函件中并没有承认侵权,“因为这还需要调查和鉴定”。而由于人事调整,原来参与协商的同志目前职务不明确,不方便对外发言。

出版界:法律意识亟待增强

人民文学出版社方面称,这次决定起诉中国社会出版社也是几经考虑的。中国社会出版社是一家正规出版社,曾经出版过一些优秀出版物。但是在现如今,盗版已经成为各个出版单位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在这样的形式压力下,各出版社本应互相尊重,彼此保护,共同作战,携手营建公平有序的出版环境。但社会出版社的做法却是火烧内城,进一步恶化了本已十分艰难的出版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文社这一次决定状告中国社会出版社,除了愤怒之外,还有一分沉痛。

《中学生课外必读名著》侵权案也引起了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等单位的高度重视。新闻出版署扫黄打非办公室副主任张慧光指出,侵权盗版行为严重危害了出版市场的秩序,损害著作权人利益,助长了不劳而获之风,扼杀了民族创新精神。而大出版社、知名作者和著名出版物又是被侵权和盗版的“重灾区”,新闻出版署将对其予以特别的关注和保护。她说,此次14位著作权人与出版社共同起诉中国社会出版社和福利印刷厂,“是向侵权盗版者作斗争的正义之举。”由12家在京出版社组成的以打击侵权盗版为目的的“京版十二社”反盗版联盟也对14位著作权人和人民文学出版社这一举动表示了声援。他们希望通过此案,能够使出版界的“守法”、“自律”的意识得到明显的加强。

事实上,我国出版界“正规军”中不懂或不守《著作权法》的绝非个别。除去没有最终走上法庭的不说,像去年5、6月间,吉林摄影出版社就因《20世纪作家散文经典》和《中国女模》两本书侵权而接连两次被著作权人告上法庭,其中被《20世纪作家散文经典》侵权的作家更是多达29人,成为建国以来涉及著名作家最多的一起侵权案。而这次被14位著名作家或其继承人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告上法庭的中国社会出版社去年12月也因相同问题被文学网站“榕树下”告倒。这样屡犯同样的错误,恐怕已经不能完全用“工作疏忽”来搪塞了,究其根源还是法律意识上的问题。

新闻出版署版权司版权处处长吴海涛指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要求,指证侵权盗版要列举出具体的证据,而且最终判决的赔偿金额与诉讼标的存在较大的差额,这使得权利人在取证和索赔上都遇到很大的困难,甚至有时为追查盗版反而得不偿失。这些都阻碍了利益受到侵害的著作权人站出来维权,进而造成了姑息侵权盗版行为的结果。在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新增设了诉前禁令、法定赔偿等对著作权人权益进行保障的措施,因而以上情况可望有所改变。他说,在这一情况下,希望权利人能更多地站出来维权,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给侵权盗版者以震慑作用。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